书法评价的尺度

  • 发布时间: 2012/5/8 1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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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评论者都有自己的见解,这是毋庸赘言的。有一个共同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循公共、客观的书理来评说,不丧失艺术良知”。

  那么,现实的书法评价中为什么会出现“一种是阮嗣宗式的‘言皆玄远,未尝臧否人物’,通篇不痛不痒,甚至不知所云;一种是书评不论书,因为书品丑鄙,则论人品处世如何如何,显示出一种评介策略;再一种就是无节制地溢美,把涂鸦之作奉为上品。”这当然是由评价者在运用自己的评价尺度而导致以上评价结果的。

  然而,评价的尺度到底应该是什么?

  先说说书法作品评价。所谓书法作品评价,就是评价者在对书法作品的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审美要求,用自己的评价尺度作用于书法作品,从而作出一个评判。可以看出,自身的审美要求决定了评价的尺度。而自身的审美要求是在对被评价书法作品和书法作者的分析中满足评价者需要的一种认识活动。因而,在书法评价中,评价者是从自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出发对书法作品进行评价的,这就是书法评价的内在尺度。

  这样看来,出现“通篇不痛不痒,甚至不知所云”“书评不论书”“无节制地溢美”等评判结果就不足为怪了。因为这评价者从自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基于以上缘由而形成了评价的尺度得出的结论也就可想而知了。

  可导致的这些评判的结论为什么公众难以接受?是不是评价的尺度原本不是这样?其实,尺度还是那样的,它在评价者心中也是非常明了的,关键是评价者在操作具体尺度时不够科学和合理。

  何以见得?

  我们说尺度来源于评价者自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但要做得科学合理,还必须对书法作品和自身的需要作出正确的认识。即使评价者对作品已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和合理的认识,但是由于本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出现了偏差,从而导致的结论也是有失偏颇的。因而,我们除了对评价者有着专业的业务要求(即朱以撒先生文中所说“需要良好的艺术素质、分析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评价者的审美利益和需要必须客观。作为人来讲,自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通常比较情感化和直觉化,往往比较钟爱自己所偏爱的东西,或希望从中可以得到精神或物质上享用的满足感。故而,某些评价者就会只顾眼前利益而作出了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判。其实,对一个评价者来说,应该看到长远利益再作出评判。长远利益是什么?长远利益即评价者一方面要考虑到对被评价者真正有益(胡乱的吹捧只会使被评价者获得一时的愉悦,但终究是有害的),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自身的评判是不是对自己真正有益(真正有益应该是不损害被评价者的利益并且对整个书法事业是有益的)。意即评价者要尽可能客观公正科学,最终要考虑到书法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我想朱以撒先生所说的“尽可能循公共、客观的书理来评说,不丧失艺术良知”,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现实中能考虑书法长远利益的评判者,能科学合理运用评价尺度者实在是少之又少。那么,他们评价的尺度哪里去了?他们又是怎样运用这一尺度的?我们说尺度来源于评价者自身的审美利益和需要,但要做得科学合理,还必须对书法作品和自身的需要作出正确的认识。不从作者的真实书法水平出发而进行考虑,不考虑作者从评价中听到真实的声音,也不考虑自身的声誉,更不会考虑作出的评价对书法界的影响,而作出不科学不合理的评判。这样的评价案例举不胜举。故而,我们真切希望评价者们能以作者和自身的长远利益为重,顾全整个书法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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